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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江陵法院以案釋法丨短暫的婚姻關系結束后,彩禮是否應返還?

        2023-10-8 09:22| 發布者: 論壇管理| 查看: 3277| 評論: 0|來自: 江陵法院

        摘要: 近日,江陵法院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
        近日,江陵法院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。原、被告經多個媒人牽線相識網上聊天,次日見面后既定姻緣,第二天雙方就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。當日,男方家人取現26萬元交給媒人;女方登記結婚當日收取現金14萬元;楹箅p方共同生活不到兩個月即鬧矛盾并訴至法院,原告訴請離婚,同時要求被告返還彩禮及婚后購買首飾。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,認為媒人給付的14萬元不屬于彩禮,婚后購買首飾系贈與,不應返還。

        法院審理認為,原、被告相識后登記結婚,系合法的夫妻關系,但雙方系在媒人介紹認識后次日即登記結婚,婚前雙方實際缺乏了解,草率結婚,婚后亦僅有短暫的共同生活,未建立足夠的夫妻感情,原告在婚后不久即提起離婚訴訟,且經本院調解和好未果,足以說明雙方難以共同生活。因雙方婚前缺乏足夠了解,婚后缺乏夫妻信任感和正常的夫妻感情交流、溝通,故判決準予離婚;結合當地婚姻習俗,男方在為結婚而給付的款項,從一般認知,實際系結婚彩禮?紤]本案彩禮給付時間、經過、金額以及雙方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等因素,酌情由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2萬元。原告購買首飾行為系在雙方婚后進行,該首飾應屬于雙方夫妻共同財產,由被告折價支付原告相應款項。

        法官說法
        本案中,被告收取原告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的款項,實際系結婚彩禮。雙方在相識后極短時間內便領取結婚證,收取彩禮;楹蟛坏絻蓚月便鬧離婚。明顯不符合當地民間婚嫁習俗,也有違常理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八條規定“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,不得違反法律,不得違背公序良俗”;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“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”。法官在此提醒:婚姻非兒戲,結婚須慎重,談錢傷感情,彩禮需易俗!

        素材來源:江陵法院民事審判庭
        文字:李繼 吳杏娥
        編輯:張倩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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